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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阿联酋竞争法实施条例颁布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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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8:25: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海湾消息报》10月31日载特别评论员文章称,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尽管阿联酋的硬件基础设施(道路、港口、机场等)已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但“软件”方面,即法律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阿联酋的法律体系目前包括新的商业公司法、刚颁布的破产法,及各重要领域的法律。最近阿联酋内阁通过的一则关于2012年阿联酋竞争法的实施条例引起广泛关注。由于此前实施条例的缺失,阿联酋竞争法的大部分都没有得到落实。

  最早的竞争法实施条例颁布于2014年,但非常不完备。最重要的用于规范该法律适用范围的实施条例,直到今年夏天才刚刚颁布。现在随着关键实施条例的不断完善,竞争法的可操作性也逐渐提高。

  竞争法主要规范三个方面的经济活动:交易带来的企业集中、限制竞争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刚颁布的实施条例针对以上每一种活动提出了适用指标参数:经济集中方面,总市场份额达到40%以上的有义务通过预检;限制竞争协议方面,当相关企业的总市场份额超过10%时;有可能需要接受阿联酋竞争管理委员会审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当企业市场份额超过40%时才可能发生。

  以市场份额定点作为竞争法适用范围的阈值,与其他大多数法律体系是一致的。不过,以市场份额来划定范围也会有模糊不清的地方,因为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经常会产生分歧。比如某功能饮料的生产商,就会对于其相关市场的界定,到底应该定义为“功能饮料”市场还是更大范围的“软饮料”市场产生困扰。

  很多国家也为解决类似的问题采取过诸多尝试,并形成了一套分析方法论和庞大的判例库。阿联酋竞争管理委员会很可能会在吸取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完善自己的法律解释体系。


  不过,阿联酋竞争管理委员会也面临一些特别的挑战。在界定相关市场时,英美有庞大的数据库及详细的处理先例作为参考,而这在阿联酋是没有的。这也必然给阿联酋竞争管理委员会在判断是否适用竞争法时带来困难。

  以上仅是竞争法落实的一个挑战,还有很多其他的困难和挑战,在过程中都需要得到解决。

  关于竞争法另一点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目前它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不适用于中小企业、国有企业,及某些行业的企业(如电信和金融)。因此在落实中,有很大一部分阿联酋企业不受竞争法限制。即便如此,企业仍然需要对此时刻保持关注。因为当竞争法实地检测成功后,未来适用范围可能会扩大,不受竞争法限制的特例数量将大大减少。

  阿联酋政府在过去采取渐进式的法律推行方式是非常明智的,这给市场参与者理解和接纳新的法律法规提供了一定的缓冲时间。(本文作者Pietro De Libreo,系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Baker &Mckenzie)阿联酋公司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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