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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阿联酋 丈夫不幸了,妻子只能得到1/8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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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5 14:50:0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丈夫在迪拜买了房并出现意外,房产自动归妻子和孩子吗?答案不是的


我们华人比较忌讳遗嘱这个话题,但是最近有案例,丈夫在迪拜有房,出现意外,妻子只获得了很少一部分遗产,其他资产全部被冻结,感觉非常不解。

本文将简单阐述阿联酋继承法和中国继承法以及遗嘱的重要性,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遗嘱撰写。


阿联酋遗产法及拟写遗嘱注意事项详细


为什么阿联酋很多自书遗嘱和无资格撰写遗嘱的人写的遗嘱都无效?

家庭纠纷

据Gulfnews消息,马鲁(Maru)说:“虽然你觉得你的自书遗嘱非常清楚,但是当遗嘱生效时,你已经没有机会给家人澄清任何误解或怀疑了。有时律师们解决家庭遗嘱纠纷的收入甚至比书写遗嘱的收入要多。”

她说,特别是那些身亡国外的人更应该雇一名合格的律师拟写遗嘱,而不要自以为是地起草遗嘱。“房地产问题往往比其他问题要复杂得多。自书遗嘱一般可以在网上找到撰写模板,但有很多复杂的问题。重要的细节可能会被忽略,遗嘱可能无效,可能会引发意想不到的法律问题。”

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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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鲁(Maru)估计60%—80%的阿联酋成年人都没有遗嘱。“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人们为什么不准备自己的遗嘱呢?众所周知,遗嘱是一份必要文件,它描述了房产应如何被分配,让遗嘱执行者为遗嘱内容负责,可以指定孩子们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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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大多数人在很多情况下都没有修改遗嘱,比如:结婚或离婚、生孩子或领养孩子、指定或改变孩子的监护人、遗嘱受益人死亡、添加遗嘱受益人、任命遗嘱执行人、受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等。”


你为何需要一份遗嘱?

迪拜政府官网称‘在死者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阿联酋法庭将根据伊斯兰教教法处理遗产’。这意味着,如果你死亡之前没有拟写遗嘱,地方法庭将根据伊斯兰教教法检查并分配你的房产。
债务问题解决之前,死者所有的银行账户等私人遗产都将被冻结。和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同的是,阿联酋不执行‘生存者取得权’制,即一方死亡后财产自动转为活着的共同所有者。

资产冻结

没有孩子的妻子只有八分之一的房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此规定将自动执行。

在地方法庭没有做出遗产问题决定之前,共同资产也会被冻结。在此期间,家庭成员不得使用这部分共同资产。

特别是双亲死亡的情况下,没有遗嘱也可能会导致当局介入遗孤监护人问题。

除非一份遗嘱细到指定谁抚养自己的孩子,不然也会出现孩子的监护权被委托给他人的情况。对很多人来说,拟写遗嘱是永远在打算但却从未真正实施的事。

思考自己的死亡并不是一件令人愉悦的事,但你若是迟迟不写,可能你只得口述临终遗嘱,导致你的财富、资产、生意甚至自己的孩子的安排非常仓促甚至没有机会安排。

翻译来自:律师助理蔡灿 UAE迪拜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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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
无遗嘱继承怎么继承财产,房屋遗产如何分配
在继承中,很多时候老人都是没有留下遗嘱的,那么无遗嘱继承怎么继承财产呢,对于在遗产中占很大价值比重的房屋遗产又该如何分配呢?本文就这两个问题为您介绍,以供您参考。
一、无遗嘱继承怎么继承财产
当死者没有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其遗产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房屋遗产如何分配
无遗嘱的,子女都有权继承。继承人可协商,不能协商的,一般平分,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多分。协商解决不成起诉法院分割。
房屋遗产的分割不同于其他遗产的分割,因为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特殊性,不能随意移动也不能强行分开,如果强行移动或者分开,会对房屋的适用和质量造成影响。但并不是所以房屋都不能分割。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总结起来,房屋遗产的分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
1、直接分割,但前提是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
2、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照各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3、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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