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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奇葩法律略谈:在迪拜被强奸千万别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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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07:59: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奇葩、极品是目前国内网络界流行词汇,意指十分出人意料之外的怪现象或怪人物怪做法。而“入乡随俗”则是一个古老的成语,不言而喻,不再赘述。当“奇葩”碰到“入乡随俗”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极品”效果呢?最近,来自性自由度比较高的北欧挪威一姑娘在性自由度较低的西亚迪拜遭遇的事情就展示了如此震撼的“特别效果”!

  据英国《每日邮报》网站17日消息——

  一名25岁的挪威籍女子在阿联酋迪拜出差时遭到强奸,向当地警方报案后,警方不但不相信其陈述,没收了其护照,还以发生非法婚外性行为为由将其判处16个月监禁。

  据报道,该年轻女子于今年3月报案后被关在了一间小牢房中。后来在亲人的帮助下,经挪威领事馆出面,这名女子被保释出来。

  本周,判决已经下达,该女子被判一年零四个月,而且由于挪威与阿联酋间没有引渡条约,该女子很可能只能在迪拜服刑。

  “他们给我判了有关非法婚外性行为还有饮酒的最为严厉的刑罚,还指控我做了伪证。”这名女子在接受挪威媒体采访时如是说道。

  曾收留该名女子的挪威水手教堂的牧师吉塞尔梅林说:“她现在前景堪忧。我们对此事感到非常震惊,也曾希望案情有所转机,但是阿联酋的司法制度是以伊斯兰教法作为依据的,我们必须入乡随俗。”

  这位女性的遭遇并非个案,今年早些时候,来自澳大利亚的27岁女性艾丽西亚盖丽在遭强奸后报案,也被迪拜警方以发生非法婚外性行为为由关了8个月监禁。

  根据阿联酋法律,除非罪犯承认罪名,或者有四名成年穆斯林男性作证,否则不能判定为强奸罪。

  阿联酋是伊斯兰国度,自然不提倡道德缺失的婚外性行为,尽管国内富得流油,但风俗所在、风化颇佳。没想到,事物往往都有其两面性。固执的风化政策推行下,关于“强奸与被强奸”的某些法律条文也变得如此固执并不近“与国际接轨”之人情。

  在该国,“强奸罪”成立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罪犯承认罪名”,二是“有四名成年穆斯林男性作证”,可见,这条款的“不近人情度”是蛮高的!

  放在现实里,有哪个男人在“强奸”了女人后会“自己承认”这是“犯罪”呢?除非他是傻冒或者是从中国的精神病院里“越狱”出来的。不承认的话,受害方要成功指控他的话,则必须满足第二个前提,而但凡强奸,都一般是“私密”的,罪犯实施犯罪时,多选在人烟稀少的偏僻地方行事,如在“有可能存在四名成年穆斯林男性作证”的环境里硬行周公之事,无疑这个概率跟买中中国发行的双色球彩票头奖则差不了多少吧。

  也就是说,在阿联酋国内,“强奸罪”很难获得认定。当然,这跟该国的“性犯罪率低”的氛围也息息相关。有什么样的林子,就有什么样的鸟儿。

  不“入乡随俗”的外国女人不深谙此法律的话,被强奸后一旦选择报案“公开化”了,则将接受该国另一大法的“制裁”:发生非法婚外性行为必入罪!

  一方面,“强奸”难指控,但另一方面,当你指控那是“强奸”时,则说明你与疑犯之间是没有“婚姻契约”的,但你们确实是“发生性行为”了,这本身已属“非法”,那么,在还没有将疑犯捉拿归案及审明定罪情况下,对不起,因为你自己已也“犯法”了,就必须先接受法律的惩罚。至于“强奸罪名”是否成立,那是以后的事情了。该国的法律关于对该行为的界定,在这里一分为二、泾渭分明地分别执行。

  这有点像中国古战场成语“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意境,也有点像晚清时期犯妇告御状时必须接受“先滚钉床”刑罚那般的无奈况味。

  “入乡随俗”在这里就像黄河十八弯,无奈拐了一个弯,需要好好“总结”:入迪拜,被强奸,别报案!

  因此,到国外旅游时,对该国的一些基本法律及常识还是应该先了解了解的,否则保不准会吃亏、吃大亏。

  而阿联酋的“奇葩法律”在中国的话,其实最适合如今深陷李天一案、被其弄得焦头烂额的梦鸽一家借鉴,或许梦鸽这名非“烛光里的妈妈”实是“轮奸里的妈妈”会仰天长叹一声:恨不嫁在阿联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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