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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规避制裁,胆大心细挂靠伊朗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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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08:32:4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船东将敏锐地意识到允许其船舶挂靠伊朗港口所涉及的风险。这些风险是真实存在的。面对名目众多的制裁措施,如有违反就会遭致严厉的处罚。然而,在一片警告声中,有一点却常为人们所忽略,即制裁制度并非对一切与伊朗有关的贸易均加以禁止。对胆大心细的船东而言,接受挂靠伊朗港口的航次指令是有利可图的。本文讨论了船东在接受这样的航次指令之前必须采取的一些步骤,并概述了在启程前往伊朗前须采取的额外保护措施。

在您对本文进行深入了解之前,有如下两大要点提请您注意:首先,对于考虑允许其船舶挂靠伊朗港口的船东而言,下文所载的步骤将降低航程所涉及的风险,但并非彻底消除风险:因为其中的风险是不能得到全面消除的。原因何在,下文有详细说明。其次,如果船东的确正在考虑允许其船舶挂靠伊朗港口,则强烈建议船东及早征求相关法律意见:本文不能取代法律意见。
第1步 – 必要的谨慎义务

A.承租人是谁?
对于考虑允许其船舶挂靠伊朗港口的船东而言,首先需要确定究竟是谁在要求租船前往伊朗。这是因为如果承租人要求船舶前往伊朗港口挂靠,那么有可能承租人本身是伊朗主体,或与某伊朗主体或个人有关联。应将该伊朗主体/主体群/个人与美国和欧盟公布的伊朗受制裁企业/人员名单进行严格比对。鉴于违反制裁的后果,本文强烈建议该调查工作由律师来完成。如有任何承租人出现在该名单中,则若船东允许船舶出租给受制裁的主体就是违反制裁规定。


B.是什么货物?
如果承租人并非受制裁的主体,则船东下一步需要确定的是承租人委托运输的货物究竟是什么。船东必须考虑货物类型是否完全受禁止,还是需要有许可证才得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种类,是否为“双重用途的货物” 而有其应注意的特别事项,以及是否有区别于进、出口货物而适用的不同限制。需查询美国和欧盟有关制裁的具体规定,以确定承租人欲载运的货物是否在受制裁之列。如果货物为规定的受制裁类型,则船东若允许其船舶载运该等货物挂靠伊朗港口,就会违反制裁规定。此外,船东也应当意识到,如果船东明知受载货物的最终目的地是伊朗,则即使船舶只是将受制裁货物载运至伊朗的邻国,船东的行为也违反了制裁规定 — 借道“掩体国家”是一个很大的风险。

C.谁是货物利益方?
船东下一步需要做的是找出所有货物的利益方。如果船舶须前往伊朗港口挂靠,那么在众多货物利益方(即托运人,接收人,收货人,买方,卖方等)中至少有一方为伊朗主体。必须将该主体与美国和欧盟公布的伊朗受制裁企业/人员名单比对,比对方法与确定承租人主体身份的调查相同。如有任何货物的利益方出现在名单上,则若船东允许船舶载运该笔货物就是违反制裁规定。

D.在伊朗哪个港口装载/卸货?
虽然制裁并不限止船舶挂靠在任何特定的地理位置,但一些伊朗港口经营人却出现在美国和欧盟公布的受制裁企业的黑名单中,并因此而成为受制裁的主体。这事实上对船舶在伊朗可以挂靠的港口造成了限制。因为若港口经营人为受制裁的主体,则向该经营人付款的行为也将构成对制裁规定的违反。所以,船东应当在同意履行航程之前查清承租人意图挂靠的伊朗港口,以便了解该港口经营人的身份。然后必须将该港口经营人与美国和欧盟公布的伊朗受制裁企业名单做比对,若该港口经营人出现在受制裁企业之列,则若船东允许船舶挂靠该港口就是违反制裁规定。

E.伊朗装运/卸货港的代理是谁?
和承租人、货物利益方或港口经营人一样,伊朗的港口代理也有可能是受制裁的主体。因此,必须首先查清该港口代理的身份,然后将其与美国和欧盟公布的伊朗受制裁企业名单进行比对。

第2步 – 额外的保护措施

如果上述调查均显示没有可疑,则船东由于允许船舶载运该特定货物、履行该特定航程至该特定伊朗港口挂靠而违反制裁规定的可能性就很小了(但并非完全排除)。此处,我们认为这种可能性很小,但并非完全没有,理由如下:
1.制裁规定时有调整,而调整发生之时鲜有或没有事先通知。进行事先调查时未受制裁限制的主体或个人在航程开始之时可能已被列为受制裁对象,或原本不受禁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成为了禁运物品。
2.海运的特点是在运输过程中有时会有不可预见的事项发生。例如,船舶可能会出现故障而需要改变航向。如果船舶不得不改变航向前往伊朗港口避难,即使是出于安全需要,若该伊朗港口的港口经营人、代理人或修船厂为受制裁的对象,则船东的行为就违反了制裁规定。
3.货物在运输途中且在船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转手出售的情形并不少见。此时,若货物被出售给某受制裁的主体,船东就可能在浑然不知的情况下违反了制裁规定。
4.有关方可能会将现有的制裁规定更改得更为严格,并赋予其溯及既往的效力。这可能会导致一个原本在签订合同或承诺履行合同时还未受制裁规定影响的航程在制裁规定修订后变成受制裁的航程。如于航程履行完毕后出现纠纷(例如在一年时效内提出的货物索赔请求),则索赔请求会受到航程履行完毕后的新制裁规定的影响。
为此,谨慎的船东应采取下列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1.在船舶租约中纳入允许船东在航程的任何阶段拒绝遵守航程指示的条款。
正因为原本不受制裁的航程可能在一夜间成为受制裁的航程,所以船东应在租船合约中纳入相应的条款,规定在会造成船东违反制裁规定的情况下,船东有权在航程中的任何阶段拒绝服从航行指示,包括在货物的装载之时或运输途中。该条款的具体表述可借鉴BIMCO起草的定期租船合约下制裁条款(b)段的规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赋予了船东在任何安全港口卸货的权利。对于允许船舶在伊朗港口挂靠的租约,建议将该条款内容并入所有订租确认书。 同样,在有关的租船合约中也应并入上述BIMCO制裁条款(d)段的规定(要求承租人确保该条款(b)段的内容被并入所有租船合约的转租租约及所有提单中)。
2.确保为航程另行投保了 “一切险”
如果航程不受制裁,则船东在船东互保协会下的保单不受影响。然而,基于上文谈到的情况,船东可能会在无意中违反了制裁规定,而得不到理赔。因此,在启航前往任何伊朗港口挂靠前应另行投保“一切险”- 包括保赔险和船壳机械险。虽然这是一个可由船东和租船人协商的条款,但在不少情况下这一安排购买此备用保险的义务落在承租人身上,且费用也由承租人承担。
有关此备用保险,应特别注意以下要点。首先,提供此备用保险的保险公司应设立在美国/欧盟以外地区,否则备用承保人就会和保赔协会一样无法承保受制裁的航程。其次,即使寻找到恰当的非美国/欧盟保险公司愿意提供“一切险”,其也很难就污染事故提供足额保险。这是因为污染强制保险所涉及的保险金额如此之高,以至于其所必须的再保险业务目前在欧盟/美国以外地区无法提供。第三,如果投保了备用险,且航程最终没有受到制裁,若发生典型的保赔险事件(如货损索赔),就可能会有重复保险的问题要考虑。最后,无论作何保险安排,如果出现船舶被伊朗主体扣押的情况,所有美国/欧盟保险公司或银行在没有取得相关授权机构的授权前均不得提供担保(以英国为例,相关授权机构为英国财政部),而不论该伊朗主体属于是否受制裁范围。因此,备用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在船舶被扣押时提供充分的担保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3.向承租人取得保函
除了要求承租人通过备用承保人投保备用一切险外,船东也应从承租人处取得保函,保证对船东允许船舶挂靠伊朗港口所带来的所有风险和后果进行赔偿。若船东对承租人履行保函的能力(或意愿)有任何怀疑,那么船东应要求一流银行签署该保函。有关保函的具体条款,请咨询相关法律意见。

作者:INCE    Paul Herring/Reema Shour/Reema Shour/Liam Ho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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