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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解读: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打印本页]

作者: 迪拜中文网    时间: 2012-11-17 00:35
标题: 法律解读: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由于网络通讯的迅速与快捷 ,越来越多的个人或企业习惯于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Email 是通过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的一种,这种不以传统的通信方式(书信、电报)为媒介的通讯方式一旦发生纠纷,Email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是否能在诉讼中得到认可,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最近的一个判决中,迪拜最高法院判定根据与电子交易、电子商务及电子通讯相关的2006年联邦1号法律,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此判决提示交易双方应该特别注意邮件内容,即使交易双方没有签订纸质的书面协议,邮件本身内容也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协议的一部分。

在此案件中,被告在此邮件中确认了欠款,但原告未能提供原件,只提供了电子邮件的影印件。最高法院认为,根据联邦2006第1号法第3条规定,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而且根据本法第2条和第4条,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电子纪录、文件和签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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